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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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新修订的《绵阳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
绵阳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会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在特定地点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商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展销、交流等活动。包括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经贸形式的会议或活动。
第三条 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会展、以绵阝日市名义在市外举办会展或者跨区域联合举办会展以及为会展提供配套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博览事务局负责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推动实施以及监督工作;负责对绵阳市区(含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园区、仙海区)举办的会展进行备案管理,指导其他县市做好本辖区内的会展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会展业信息发布平台;负责绵阳科技城科技博览会的总体策划、统筹实施和协调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做好在绵各类专业会展的筹办工作,配合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参加国际国内重要展览展示活动。
第五条 会展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措施和制度。会展主办单位负责制定会展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会展各项活动开展。会展承办单位受会展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实施会展计划和方案,具体组织招展、布展和会期现场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在绵阳市区举办的各类会展,不得“以街为市”占用城市公共空问搭棚举办,也不得在五一广场、铁牛广场、文化广场、青年广场、火车站等城市公共场所举办,应鼓励集中到绵阳会展中心等展馆举办。其他适宜的室内场地经批准可以举办小型会展或会议论坛活动。展馆等会展场地与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之间依法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权利义务。
第七条 在绵阳市区举办的会展,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市博览事务局报送会展举办计划,以便市博览事务局开展场馆协调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10日前向市博览事务局申请备案。办理备案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二)会展实施方案;
(三)会展场地使用证明;
(四)有关单位同意主办、承办、协办、支持、赞助等文件资料;
(五)举办须经审批的会展,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市博览事务局在收到申请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7曰内核发会展备案文件,并注明备案号;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准备案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并载明理由。不予核准备案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市博览事务局进行复审;市博览事务局应当在收到复审中请7曰内作出并送达书面决定。
第十条会展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发布的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展名称、主要内容;
(二)会展的起止时间、会展地点、收费标准,
(三)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银行帐号;
(四)依据法律法规须经审批的会展,应当公布审批机关的批准文号;
(五)市博览事务局的备案号。
第十一条 招展信息发布后,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变更会展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等主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告知参展单位,并在5日内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预计会展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向辖区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向市公安局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需提供场地使用合同、展棚搭设的数量和方式、平面布置图、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按商业运作的,应聘请保安公司并签订安保合同)、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许可和应急处置预案等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公安机关出具《安全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涉及食品的会展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举办20日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如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和环境的会展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举办10日向当地公安、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会展的组织管理,承担会展经营管理、安全保卫、卫生防疫等责任,并与参展单位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参展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园区要切实落实信访维稳工作的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中:知识产权、版权、工商等部门应做好会展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工商、卫生、食药监、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涉及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等方面会展的监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会展治安、交通、消防工作的监管;工商、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占用城市公共空问办展的监管。
第十六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违规批准举办会展的部门要承担相应的审批备案责任。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统计部门应当建立会展业信息统计制度,健全会展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会展业数据采集、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市会展业有关信息。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会展场馆应当及时向当地统计部门提供会展有关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5日内向市博览事务局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曰起施行,有效期5年。